捐赠免税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免税资质的公益法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就企业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免税计算方法举例: 
张女士月收入10000元,按照现在的个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假如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 
1、张女士未发生公益捐赠: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元-3500元=6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2、假设张女士捐款2000元,不到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3500+2000)=4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3、张女士捐款等于或多于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3500+3000)=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中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