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作为国家的公立大学,为什么还需要社会捐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十年的发展得益于国家的鼎力支持。上世纪末90年代开始,国家鼓励高校自主筹资办学,时至今日,仅仅依靠国家对学校的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的经费需求,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凝聚社会各界多方面力量的支持,请相信,您也将会因您的爱心付出参与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双一流”建设的进程中!

基金会怎样保证捐赠款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无论金额大小,我们都尊重每位捐赠人的意愿。基金会将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署正式的捐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捐赠基金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由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基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一笔捐赠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权利。专项基金负责人会定期向捐赠人提供财务报告,捐赠人也可随时向基金会索要或亲自到基金会查询自己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可否指定捐赠款的用途?

我们尊重每位捐赠人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捐赠可以指定用途,也可以不指定用途。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保证捐赠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注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发展基金,由校长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来支配使用。

如果我想捐款,应该找什么部门?可以直接捐给我希望支持的院系或部门吗?

欢迎您首先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9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代表学校专门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捐赠的法人单位。

当然,您也可以先与熟悉的院系或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在形成明确捐赠意向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后期的服务,如拟定捐赠协议、提供免税政策咨询、提供财务报告等。直接捐赠给院系或部门的捐赠款属于指定用途的捐赠,仍需打入基金会的账号,由基金会根据您的捐赠意向设立院系或部门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贸大目前有哪些项目最需要捐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国家对学校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学校“双一流”建设对经费的需求,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目前学校需要支持的领域如下: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基础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还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用于支持特定学院或特定学科的发展以及特定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欢迎随时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联系商谈。 

更多内容请浏览筹款项目。

我很愿意为贸大捐款,但不知捐多少合适?

不论捐赠金额多少,都是您对贸大的一份心意,也是对贸大的有力支持,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可以。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免税资质的公益法人单位。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中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年4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公布北京市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